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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質檢疫 Q&A

木質檢疫 簡介

依據『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』(ISPM No.15)規定,木質包裝材 (Wood Packaging Material WPM) 係指用於支撐、保護或裝載商品的木材或木材產品,如棧板(pallets)、木箱(case)、條板(crating)、墊木(dunnage)、填塞塊(packing blocks)、圓筒(drums)、負荷板(load boards)等,不含紙製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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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質包裝材大多由未經充分加工處理之原木所製成。基本上極可能潛藏如松材線蟲、光肩星天牛等有害生物於其中:因此,在進口運輸過程,常易造成有害生物之傳播蔓延,嚴重影響農業生產與自然生態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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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『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』(ISPM No.15)規定之程序,將木質包裝材上可能潛藏之有害生物殺滅、移除或使之不育,稱為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。目前之處理方式主要有燻蒸處理極熱處理2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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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經檢疫處理之木質包裝材,主要係指以未經加工處理之原木所製成的產品:若已經澆水、加熱、加壓或這些方法的組合而產生之木質產品,如三合版、碎料板、定向條狀板或薄板 (6毫米以下)等製作而成者,免施行檢疫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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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防驗所訂定『木質包裝材委託簡易燻蒸及熱處理管理要點』,目前我國核可之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方式,主要有燻蒸處理及熱處理2種,說明如下:
1.燻蒸處理 (Fumigation):將木質包裝材置於氣密燻蒸櫃內 以一定濃度之氣態化學藥劑進行燻蒸。 其處理之最低標準如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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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其氣密條件如下:每立方公尺投入溴化甲烷10克,48小時後,其濃度應保持在原濃度之70%以上,或以空氣加壓於燻蒸櫃內,計算櫃內壓力自25毫米水柱壓力降至2.5毫米水柱壓力所需時間,必須達22秒以上。
2.熱處理 (Heat Treatment):將木質包裝材至於熱處理設施內,再將三支以上之溫度探針平均分散插在處理木材中心,其中包括處理木材厚度最大處以及最接近櫃內已知溫度不易到達處。溫度探針置入孔徑應以足夠放置及抽取為度,孔口外應加封填封劑填封,以利溫度探針能確實反映處理木材中心溫度。接著以柴油瓦斯或蒸氣等加熱方式,對處理物進行加熱,待所有溫度探針均達56度時,維持30分鐘以上,即完成熱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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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業者應於木質包裝材使用時容易看見的地方,至少於2個相對面上蓋用戳印,以供輸入國檢視。戳印顏色應避免使用紅色或橘色。(紅色或橘色在國際上一般作為標示危險物使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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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W:國家英文編碼 (中華民國)
BAPHIQ: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英文簡碼
TC001:臺中分局英文簡碼及核可編號
(TC:臺中分局) (KL:基隆分局) (HC:新竹分局) (KH:高雄分局)
HT:熱處理 MB係以溴化甲烷進行燻蒸處理
DB:去除樹皮之木質包裝材(目前大部分國家如歐盟 澳洲 紐西蘭等等,均要求輸往該國之木質包裝材,需去除樹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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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據『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』(ISPM No.15)規定 ,有效日期並無規範。惟處理後木質包裝材之保存狀態,依存放之場所環境而有差異,出口廠商應儘速使用出口,避免再次遭有害生物感染。
2.使用溴化甲烷燻蒸處理,其完成處理後21天內必須輸出,係為蒙特婁公約規範,ISPM No.15並無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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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燻蒸處理:無法由外觀判定。
2.熱處理:
(1).木材之含水率將降低,惟需以水分測定器檢測。
(2).處理物如係為含有松脂之松木類,其經熱處理後,松脂會自然溢出表面,冷卻後並凝結。
(3).其他材質者,異常因熱處理之快速溫差變化造成龜裂情形發生,原平滑之切割面常變粗糙,木板與木板之連接空隙變大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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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採行『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』(ISPM No.15)規定之國家,均已認可檢疫處理章戳,不需另行檢附輸出國植物證明書(PHYTOSANIT-ARY CERTIFICATE)。防檢局亦自96年1月1日起,不再核發有關木質包裝材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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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木質包裝材應確實交付處理業者置入檢疫處理設施內處理,到府服務噴灑藥劑 丟擲藥罐燻蒸及現場蓋印章戳皆屬違法之行為。


2.要求處理業者,事先向防檢局申請並依標準作業程序進行檢疫處理。


3.檢視處理完後是否依規定蓋印章戳及填寫檢疫處理紀錄表等,以保障使用木質包裝材者之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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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疫熱處理設施證明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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熱處理證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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